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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员守则
    发布时间:2018-12-18 浏览量:743次

         为使青岛市房地经纪机构行业协会成为一个优秀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青岛市房地产业依法有序健康发展作出贡献,根据《青岛市房地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守则:

    守则适用于青岛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

     第二条 会员必须遵守党的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省市发布有关的行业法规政策 
    第三条 会员应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从事地咨询、中介评估、测绘、代理以及其它房产经纪服务 
    第四条 会员应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第五条 会员应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会员应遵守行业自律性公约,遵守社会公德,提高职业道德水准,规范操作程序,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确对待与处理投诉。 
    第七条 会员应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及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会员必须参加协会举办各类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队伍专业素质。 
    第九条 会员应自觉维护协会形象,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未经授权与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经营与活动。 
    第十条 会员应按协会章程规定按时足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之间应加强交流,互学互帮,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入会退会必需按章程规定履行手续。

     

     

    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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