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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2 浏览量:286次

           6月1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化特定条件群体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年限。在本市范围内的居民家庭,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治疗、家庭收入不能支持住房贷款且已申请贷款延期展期等情形需出售住房的,且住房符合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满3年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年的,房屋产权人可申请解除住房交易限制。

    二、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优鲜卖”模式,促进“卖旧买新”“卖小换大”。

    三、以城市更新优化住房供给。鼓励各区(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试点房票制度。

    四、实施保租房以购代建。积极支持平合公司或金融机构所属租赁企业收购存量房源作为保租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

    五、开展群(团)购住房活动。各区(市)组织综合实力强信誉度高的优质房企,采取推出优惠房源、发放住房消费券等措施,通过“手拉手”“青年人首套住房支持”等专题活动开展各类群体群《团)购商品住房。

    六、进一步放宽人才住房分配准入条件。对于公开分配的人才住房,取消申请人及配偶5年内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的限制;经市、区两级分配后剩余的产权型人才住房,可面向在我市持有商品住房不多于1套的人才配售。

    七、继续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为支持购买首套房和改善性住房,经青岛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决定,随着我市非限购区域的调整,商业银行在非限购区域发放的首套房、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也作出相应调整,商业银行在本文件印发之日前已接卷但尚未完成贷款合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