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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会章程
  • 青岛市房地产经纪 机构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12-10 浏览量:190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Qingdao City Real Estate Brokers Association,缩写为:QCREB 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青岛市已经备案的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测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士自愿联合结成,是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宣传国家省、市的房地产政策;研究探讨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理论与实践;满足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的党组织建设: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海口路2813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测绘及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围绕房地产中介市场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研究;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房地产中介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办好网络交流平台,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加强提升会员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五)经注册并在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的房地产中介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六)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七)从事房地产中介专业研究、教学的人员或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经推荐审查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连续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并根据协会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日常工作由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的秘书处负责处理,设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其中一人为专职副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19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