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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章程
  • 发布时间:2026-03-23 浏览量:2117次

    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简称青房经纪;英文译名为Qingdao City Real Estate Brokers Association,缩写为:QCREB A。

    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青岛市。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会由青岛市区域内从业的不动产评估机构、房地产测绘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商业运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高等院校教授等相关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积极开展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积极宣传国家省、市的房地产政策;研究探讨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理论与实践;满足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青岛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邮政编码:266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咨询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测绘及房地产经纪等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的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开展行业理论研究,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对外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三)收集、调研、统计、传播、咨询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测绘等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办好网络交流平台,开展与国内外各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加强提升会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进行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建议;

    (六)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关系;

    (七)代表行业会员进行反倾销、反垄断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调查申请;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本协会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和罢免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除视频会议外,不得以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领域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协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有效的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重视、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协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协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协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协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

    本协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协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年3月20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