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现行章程)是经2012年8 月29日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8年2月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对《章程》修改进行了表决,并提请青岛市民政局核准通过。现行章程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协会管理工作,保障协会事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随着时间推移,国家、省、地方等社团法规均发生变化,新情况的出现对现行章程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现将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章程》修订稿提请理事会审议,现对现行章程的有关内容修订如下:
一、修订依据
(一)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社团法规、政策及制度;
(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和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
(三)其他社团组织章程有关内容借鉴。
二、修订原则
(一)贯彻国家有关行业协会和社团管理的最新要求;
(二)保持章程的连续性和适应性,坚持大稳定、小调整,适应协会发展要求;
(三)条款文字表达简明规范,体现章程严肃性。
三、修订内容
(一)第一章第三条:增加关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述。
(二)第一章由五条修改为六条:增加第四条党的建设内容 :“第四条:本协会的党组织建设: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 本协会的住所:山东省青岛市瞿塘峡路24号。修改为:山东省青岛市海口路281号3号楼。
(四)第四章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修改为会员大会每届四年,连续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