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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20 浏览量:901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加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申请职业资格登记或者已经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障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有责任督促、支持本机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经中房学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或者设区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以下简称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辖区内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中房学组织30学时(以下称全国学时);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组织实施30学时(以下称地方学时);其余30学时(以下称自选学时)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组织实施或者由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向中房学申请自选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一)拥有10名以上登记房地产经纪人,或者30名以上登记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参加网络继续教育;

    (三)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四)出版房地产经纪相关著作、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房地产经纪相关文章;

    (五)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主办的经纪相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专业论坛;

    (六)在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专业论坛、研修班、学术报告会或专题讲座等活动中演讲或在会上发表文章;

    (七)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主办的刊物、网站、编写的著作上发表经纪相关文章,或者参与其组织的著作、材料编写;

    (八)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用书编写以及命题、审题等工作;

    (九)完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立项的经纪相关科研项目;

    (十)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开展的经纪行业调研、检查;

    (十一)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提交经纪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十二)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主办的座谈会以及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十三)在高等院校房地产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十四)参加具备培训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组织的内部培训。

    (十五)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均可计入自选学时,其中第(四)、(八)、(十三)种方式计入全国学时,其余方式中,由中房学认可的,计入全国学时;由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认可的,计入地方学时。全国学时、地方学时和自选学时不可重复计算。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网络继续教育的,按照实际接受培训的时间计算,每45分钟为1学时;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按照实际授课学时乘以4计算。

    (二)下列方式按照每人每次30学时计算:

    1、完成经纪相关科研项目(限前10名完成人);

    2、参加经纪行业调研、检查;

    3、参加经纪相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专业论坛、座谈会以及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4、发表经纪相关文章(限前5名作者);

    5、编写经纪相关著作、材料(限前10名编写人员);

    6、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用书编写以及命题、审题等工作;

    7、提交经纪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限前5名建议人);

    8、在高等院校房地产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九条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其负责范围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数,合理安排培训班数量,科学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公布,供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查询和选择参加。

    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方式、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培训效果和质量,合理控制培训班规模。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二)经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示范文本;

    (三)国内外经纪行业发展动态;

    (四)经纪实务中的热点、难点和案例剖析;

    (五)经纪的新兴业务、业务拓展;

    (六)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在经纪领域的应用;

    (七)房地产市场动态及房地产市场调查、分析和研究;

    (八)经纪相关的建筑、规划、不动产登记、金融等知识。

    (九)房地产经纪从业所需要的其他知识。

    第十二条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形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继续教育教师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5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扎实专业知识基础、较丰富实践经验。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每个培训班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选派有胜任能力的继续教育教师授课,要求其提供授课讲义或者较详细的授课大纲。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信息通过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网址:www.agents.org.cn)公布和查询。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情节严重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不得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要及时总结培训经验,不断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中房学执业会员免费参加由中房学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中房学对各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继续教育教师选聘、培训内容安排、培训收费等;

    (三)学员考勤记录、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效果和质量等。

    对不按照本办法组织继续教育、不能保证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中房学可视情况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下申请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的,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应当达到本办法规定的180学时的继续教育: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超过三年申请初始登记的;

    (二)被注销登记后具备相应条件,申请初始登记的;

    (三)逾期申请延续登记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