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和国家、省学会、协会诚信自律建设总体部署要求,为增强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遵循“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原则的自觉性,做到守法经营、规范从业,提升行业形象,打造优秀企业品牌,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协会会员单位是指已经入会并依法注册持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中介、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以及房地产测绘机构。
第三条 协会及协会内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会员单位诚信自律建设情况进行指导、督促、考评、表彰。各会员单位负责对本机构内执业人员诚信自律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诚信自律守则
第四条 协会会员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必须履行下列守则:
一、 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经营。树立诚信经营理念,遵守公平竞争市场原则,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群众、媒体的监督。每年开展业务培训同时进行诚信自律教育。
二、会员单位及其执业人员要以提供高效、规范的专业服务为宗旨,独立、客观、公正,严格按规范发布房源信息并保持其真实性,在国家允许标准之内公开收费。保护客户个人信息。
三、会员单位在承接业务,实际操作业务和形成报告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及影响。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同业机构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同业机构商业秘密、挖掘相关人才。未经执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其他执业机构不得接收、聘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五、各会员单位应互尊互助,加强合作与交流,推动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共同维护行业声誉。
六、鼓励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竞争,提高经纪机构资金风险控制水平,严禁从事以“股权众筹”名义非法集资活动。反对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1、以贬低、毁损同行声誉的方式,招揽业务;
2、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宣传,捏造事实以招揽业务;
3、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不当方式招揽业务;
4、以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政府公关以获得政府资源;
5、违背国家标准进行恶意价格竞争和乱收费;
6、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三章 诚信自律信息管理
第五条 本守则所称的诚信自律信息,是指对会员单位在执业活动中诚信自律的正面信息和个别负面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获奖信息、严重不良记录等。
第六条 协会应公正、客观地记录从不同渠道获取的会员单位的诚信自律信息,广泛进行诚信自律宣传。
第四章 诚信自律奖惩
第七条 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根据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发展需要,结合贯彻省房协“诚信建设年”活动,适时组织对会员单位开展诚信自律建设进行考评表彰。
第八条 考评一般采取会员单位自评申报、会员单位之间互评、向社会问卷调查和征求有关行政部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协会坚持对会员单位诚信自律建设实行表扬鼓励为主原则。在每年一次考评基础上对诚信自律成效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奖励表彰。同时,将考评获奖机构名单向金融、招标等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建议作为加分条件之一。协会对诚信自律出现问题的会员单位,将配合媒体和有关政府部门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奖励种类分为:授予年度诚信自律建设先进机构;授予年度诚信自律建设单项奖;推荐给予诚信自律建设突出事件宣传报导等三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意见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由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负责公布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与2013年4月各会员单位签署的《行业自律公约》一并施行。
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