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协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协会工作效率和透明度,确保协会工作有章可循,根据《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协会注册登记的房地产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二条 凡是申请加入协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个人须自愿填写申请表后交协会综合部。
第三条 会员资格审查由协会综合部负责,资格审查应该符合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向协会按照申请级别交纳会费。
第三条 审查通过后报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综合部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入会。
第四条 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协会发放入会通知和会员证书。
第五条 会员单位要指定至少一名联系人。
第六条 如果会员证遗失,应通过发媒体、网络等手段声明作废,并向协会申请补发。
第七条 凡是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协会章程,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协会通过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研究,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所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协会的各种服务;
(三)学习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
(四)有权通过协会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向协会就行业管理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积极宣传协会,关心协会建设,自觉的维护协会形象,未经授权与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经营与活动;
(三)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各种工作,为协会举办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会员应遵守行业自律公约,遵守社会公德;
(六)会员自觉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根据协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协会负责解释。
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