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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8-12-13 浏览量:1123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中介机构、经纪人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济管理法》、《青岛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机构协会》等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青岛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二条 积极的宣传和贯彻党有关房地产的政策法规,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发生人为扰乱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青岛市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自觉抵制和制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 坚持“诚实守信”的宗旨,坚持按照中介服务程序办事,保证所提供的房产信息准确,宣传广告不夸大、不误导,承诺按照法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因中介机构服务不到位、买卖双方自愿解除合同或者经仲裁机构仲裁,导致交易不成功者,不收取或退还中介服务费。

    第五条 审核房屋委托人的证件齐全、资料真实、手续完备,保证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供承诺服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证提供承诺服务,因中介机构审核不严,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证件并发生纠纷的,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退还中介费用。

    第六条 坚决杜绝不正当方式的经纪代理、咨询等业务,反对和制止中介机构间的相互捣毁及不正当的恶性竞争,保证公开、公正、透明,不弄虚作假,信守承诺,严格的履行合同,保证不参与并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严禁发生欺诈、坑害客户的行为。

    第七条 严格的执行行业准入制度。增强行业自律意识,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自觉的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机构之间的监督,机构坚持挂牌营业,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八条 严格的遵守一个经纪人只能在一个中介机构执业的制度要求,中介机构不得雇用同一区域内从同业离职未满3个月的经纪人,经纪人和中介机构保证不发生损害行业和企业的行为。

    第九条 保证合法、公正、公平地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的践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百姓的宗旨,认真解决客户提出的疑问和投诉,真诚的接待客户,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有落实,真正做到净化房地产市场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如违反本公约承诺,行业内部将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经查实,提请青岛市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本公约已经经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理事大会研究通过,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由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及全体会员单位监督实施。


    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