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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13 浏览量:784次


    协会印章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加强印章管理和使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根据《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协会公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第二条 印章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所有涉及公章使用的聘书、合同、通知、奖状等,必须经会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通过电话、微信等手段向会长报告经同意后使用,并在事后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条 所有文件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写清审批人、使用人、管理人、文件份数、使用时间和用章事项,加盖印章文件要保留1份及电子影像存档备案。

    第四条 印章需入柜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管理人员不在时要报会长同意后委托他人进行印章的管理并做好登记交接。

    第五条 印章使用要严格管理,不得使用公章在白条、空白文书、空白支票等不合法文件上加盖协会印章。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单位、对个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印章,防止出现人情章、口头章。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如印章损坏、遗失、失窃等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时,由协会声明作废,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协会法人代表更换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做好印章的交接。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协会负责解释。


    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