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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13 浏览量:661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会费、银行利息、社会援助和其他应得收入。

    第二条 协会所有经费开支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审批单据、发票须由会长签字认可后方可核销。

    第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并在诚信中国网站发布,接受会员、监事会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人员设会计和出纳各1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别向会长负责。

    第五条 财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管理制度,认真审核有关的票据日期、事项、金额,确保真实、有效、节约。

    第六条 所有核销票据必须有经办签字确认、会计审核、出纳复核、会长审批方可核销。

    第七条 财务人员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向会长汇报财务管理情况,每年1月份编写年度财务预算、11月份撰写年度财务管理情况报告,并报会长审批,由会长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八条 财务管理本着守法、节约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有挪用公款、私账公报、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在会长或者财务管理人员更换时,财务管理情况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交接。

    第十条 协会财务管理严格落实年度审计和领导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协会负责解释。

     

    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