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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不动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量:795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不动产评估市场秩序及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形象,增强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青岛市经纪机构行业协会注册登记的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机构内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条 积极的宣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关于土地、房地产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第三条 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为规章制度,执行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形象,提高社会公信力,规范操作程序,接受主管部门和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优质的服务树立品牌形象,以良好的形象参与竞争,不以抵毁、泄露、欺诈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不计成本的方式招揽业务,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扰乱市场秩序。

    第五条 评估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维护客户利益,不弄虚作假,不误导坑害客户,保守商业机密,严格按照程序执业,按照合同收取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评估机构实行挂牌经营,执业人员持证上岗,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事事做到公开透明,严格执行一名估价师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规定,维护行业形象。

    第七条 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开展评估业务,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加强报告内部审核,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坚决杜绝出具虚假报告;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安全有效。

    第八条 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的义务,认真对待客户的问题投诉,发生问题,服从行业协会的调解。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如违反本公约承诺,行业内部将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经查实,提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第十条 本公约业经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理事大会研究通过,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由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及全体会员单位监督实施。

                                            

     

    自律机构(公章)

    机构代表签字: